当前, 智能型机器人、自动驾驶、AI创作、语音识别等, 人工智能的应用愈发广泛,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且尚未达成广泛共识。科技是一把双刃剑, 人工智能技术也不例外。本期法治版特意刊发三篇专家文章, 探讨怎样从法理、法律方面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予以回应, 以使人工智能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健康发展, 并进而造福人类。
21世纪有个重大事件, 那便是智能型机器人出现且广泛应用, 这不仅会引发新的工业革命与社会变革, 还会颠覆诸多传统社会结构以及人类观念。早在1942年, 著名科幻小说家艾萨克·阿西莫夫于其科幻小说《环舞》中提出著名的机器人三原则: 其一, 不得伤害人类;其二, 服从人类命令;其三, 尽可能保护自己。笔者认为, 这既是机器人设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也是机器人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的原则。当下, 现代科学技术正以人工智能为典型代表, 呈现出飞速发展态势, 于此境况下, 人类理应予以高度留意, 关注技术针对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观念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力, 与此同时, 还要充分借助法律所具备的引导、规制以及促进等功能, 进而达成法律与技术进步之间的良性互动局面。
利用良好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发展
法律承担着行为调控功能, 承担着冲突解决功能, 承担着社会控制功能, 承担着公共管理等功能, 并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使命, 负有引导社会生活使命。良好的机器人法律制度应当是, 既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创造热情的社会财富创造法, 又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还应当是在发明创造和财富创造之间搭建起便捷转换通道的市场经济催化法。
为之故, 其一, 需运用良好构思之制度, 去契合机器人发展之客观所需, 踊跃借助机器人解放人之功用, 达成人的全面进步, 且积极改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其二, 要全力施展法律于科学研究方面的价值引领作用。由发展经验而言, 并非全部的技术成果均可造福人类。所以, 并非所有的科学活动都会获法律之鼓励(典型者如克隆人技术、换头技术等)。我们在充分认可人工智能给解放人类生产力带来的重大便利之际, 也务必高度看重人工智能对传统社会机构、社会关系、人伦关系带来的颠覆性影响, 严格厘定人工智能作用(活动)的禁区。因为当下对机器人活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缺少必要的实践数据, 再加之人还没有完全做好与机器人和谐共处的精神准备, 所以在早期的机器人立法里, 对机器人的自主性活动应作较多限制。因为人工智能技术日益趋向于完善, 同时自然人处理跟机器人相处事宜的能力渐渐得以提高, 所以能够借由持续更改法律, 一步一步地放宽针对机器人行为的限制措施。
确立人类优先和安全优先原则
对于现代国家而言, 确立了以人作为根本的立法理念, 这一理念要求, 所有的立法, 都应当围绕着改善人的生存条件以及生存环境来展开, 要致力于增进人类的福祉, 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对, 这既是文明立法的本质方面的要求, 同时也是良法善治所应该具备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良法, 首先要求, 其必须具备公正性才可以, 其次开云真人app官方版入口,开云真人app官网入口,要求它必须是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的那种, 最后, 它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预期开云手机入口官网下载开云真人app,开云真人app地址,并且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这整个过程都应如此严格执行。
特别针对机器人立法而言, 机器人的运用不仅会带来很是深刻的社会改变, 还会对人类自身的发展产生影响, 会对人本身的认知造成影响, 甚至会对人的生存构成危害。诚如霍金所讲: “人工智能的确实风险并非它的恶意, 而是它的能力。一个具备超智能的人工智能在达成目标方面极为突出, 如果这些目标同我们的目标并不相符, 那我们就会陷入艰难处境。所以, 人工智能的成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历程中最大的事件, 然而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历程的终结!”。所以, 在有关立法当中, 必然要确立人类优先的原则以及理念这一情况, 其根本旨归在于, 要去尊重人的存在, 尊重人的生命健康, 还要尊重人的利益, 更要尊重人的安全。
与此同时, 相关立法绝不能单单聚焦在机器人的技术性内涵方面, 而是更要着重关注其文化内涵, 相关的制度设计不应该只是那种仅仅具备程序性操作意义的技术性规范, 而是应该成为充满人文关怀以及伦理精神的, 技术性与道德性实现完美融合的法律。一则, 我们得果断将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存在挑战人类伦理底线可能性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 排除于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外, 另一则, 借由政策或者法律, 对那些具备影响人类伦理可能性的技术予以严密管控与必要限制, 针对风险不明的技术应用务必要留存充足的安全冗余度, 以防因技术失控兴许给人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谨慎承认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自打机器人出现以后, 它的身份以及主体资格就备受高度重视, 2017年的时候, 机器人索菲亚也就是Sophia被沙特授予了公民身份, 美国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在2015年出版的《机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法律》这本书里提出, 鉴于机器人已经具备自然人的好多能力, 像思维能力、辨别能力、有目的的活动能力以及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 所以应当赋予机器人跟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在关于人的排他性主体地位的异议方面, 事实上这并非首次, 在远超机器人出现的时段之前, 就已然历经诸多此状, 且诸多例子中典型程度较高的, 是针对动物主体地位的那场争议。
就当前的发展进程而言, 机器人虽已拥有人的诸多要素, 然而却尚未能达到与人分庭抗礼的程度, 机器人虽有可能存在思维, 可是并未上升至有生命的状态, 它不具备生命所要求的利用外界物质组建自身身体以及繁殖后代的能力, 也不具备依据遗传特点生长、发育, 并且在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适应环境的能力, 所以从理论来讲, 机器人作为一种工业设计, 仅具有使用寿命, 而不具备自然生命, 当然也就不享有以生命为载体的生命权。
机器人是依据人类预先的设计制造产生的, 所以从本质上讲, 它具备可预知性、可复制性以及可分类性, 然而可预期的活动没办法通过传统的法律行为予以解释与规范。另外, 机器人没有自然人所拥有的道德、良心、良知、伦理、宗教、规矩和习惯, 仅有功能的强弱之分。故而机器人不可能拥有道德感, 只有基于程序的反复以及预先设计归纳得出的规律, 进而也就不存在民事主体所必需的基于内心感知(良知)作出的善恶评判与行为选择。法律, 无法借由对他某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进而达成抑制或者矫正他那非法行为的效果。最后, 机器人不存在那种跟周围环境交互产生影响的内在感知能力, 它在改造自然时做的所有活动, 都是在人的设计、命令跟指挥作用下才完成的, 从这个层面来讲, 机器人不是人的那种实体主体, 顶多算作是近乎自然人的这么一种存在罢了。机器人也没有能自己产生独立作用的, 包括财产方面跟责任方面的能力, 当机器人对人类造成伤害以后, 只有依靠惩罚它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设计人、使用人)这样的方式, 才能够真正达成惩罚和保护两者应该同时兼顾的目的。
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人工智能技术, 以及它的应用, 并非只是单纯的技术创造, 还是一个对人类未来有着深远影响, 并且涉及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历史变革。面对功能强大的机器人, 每一个行业里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 都存在被剥夺的可能, 每一个领域中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 同样有被剥夺的可能, 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生存空间, 都有被严重挤压的可能性。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 其一, 是其融入公共生活的一个条件, 其二, 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公众对于知识的获取, 其一, 是其融入公共生活的一个条件, 其二, 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所以, 每个自然人都理应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都具备知晓机器人被广泛运用之后对自身意味着什么的权利。
在有关立法里, 一定要充分地保障社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对于重大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 应当广泛去征求公众的意见, 并且要开展科学的论证, 要着重申明, 任何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以及应用, 都不可以把损害自然人利益当作代价, 也不可以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代价。与此同时, 一定要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 尤其是平衡生产者与普通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与之相关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 要充分地保护研发者的创造积极性, 而且要鼓励其发明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人工智能产品, 另一方面, 应该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更多地去分享那些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人类福祉。
建立符合国情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用来服务社会的, 任何一部法律不管怎样, 就都有必要扎根于那个特定的土壤才可以发挥出能达到的最大效用。要去制定契合中国需求的人工智能法律, 一方面来讲, 必须得充分去尊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 在还不存在充足实践经验来进行指导的情形下, 我们暂时是没有办法设计出具备世界引领意义以及示范作用的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另一方面, 也应该能够明白, 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既是为了抢占世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所需要的, 也是世界社会经济发展必然会形成的走向之所趋。
所以, 我们的法律得积极去回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需, 借助良好的制度设计来满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要求, 与此同时, 还得积极去借鉴国外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司法实务经验, 尽快把相关的法律设计给完善好。当前最为紧要的事情, 是赶快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以及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这类法律法规, 以此明确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业发展所抱持的基本态度, 与此同时, 出台人工智能产品伦理审查办法以及人工智能产品设计指南这类规章, 预先做好准备, 提前凭借立法来防范因机器人应用而有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撰写之人是赵万一, 其身份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同时还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标签: AI法律问题 机器人伦理 法律规范 科技发展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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